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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代户籍的编制、管理与检察

1999-03-05 来源:光明日报 宁志新 我有话说

户籍,是封建政府征发赋役的主要依据,历来受到各封建王朝的高度重视。唐朝前期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,后期实行两税法,都与户籍密切相关。因此,有唐一代特别重视户籍的编制、管理与检察工作。

唐朝的户口帐簿有手实、计帐、户籍等三种形式。武德六年(623年)三月令:“每岁一造帐,三年一造籍”;景龙二年(708年)闰九月(束力):“诸州县籍、手实、计帐,当留五比,省籍留九比”;开元十八年(730年)十一月(束力):“县司责手实、计帐,赴州依式勘造”(《唐会要》卷85《籍帐》)。不过,由“县司责手实、计帐,赴州依式勘造”一句可知,户籍是依据手实和计帐编制而成的,或如韩国磐先生所言:“手实和计帐就是户籍的底稿”(韩国磐《隋唐五代史纲》第173页)。

何谓手实和计帐?《新唐书》卷51《食货志一》说得非常清楚:“凡里有手实,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,为乡帐。乡成于县,县成于州,州成于户部。又有计帐,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。”可见手实、计帐是由里(百户为里)负责编制的,这与里正的职能“兼课植农桑,催驱赋役”(《唐六典》卷3《尚书户部》),正相符合。手实的内容是“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”,即一一写明百姓户内人口年龄及拥有土地状况。计帐的内容是“具来岁课役”,即一一写明百姓来年应承担的赋役。很明显,计帐是依据手实编成的,因为百姓的户丁、土地是派征赋役的基础。

在编制手实、计帐时,要进行“团貌”,即核实各户人丁年龄、像貌特点,正如《唐会要》卷85《团貌》所云:“诸户口计年将人丁、老疾应免课役及给侍者,皆具亲貌形状,以为定簿。一定以后,不得更貌。疑有奸欺者,听随事貌定,以付手实。”可见“团貌”是由县一级政府机构组织实施的,显示出国家对这一工作的重视。

由此可知,唐朝户籍的编制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步骤:第一步,由里调查所辖各户人丁土地状况,经过县团貌之后,编成手实。第二步,依据手实,编成计帐,这项工作仍由里负责。第三步,依据手实、计帐,编成户籍,这项工作则由县负责。

唐朝户籍的编制时间遵循“每一岁一造计帐,三年一造户籍”的规定(《唐六典》卷3《尚书户部》)。手实的编制时间史无明文,但因为一年一造的计帐是依据手实编成的,所以手实也必然是一年一造。至于手实,计帐每年编制的具体时间,则由前文所引《新唐书》卷51《食货志一》的记载,可知其在每年的“岁终”。而户籍的具体编制时间,则有明文规定,“起正月,毕三月”(《大唐六典》卷3《尚书户部》)。按岁末及来年的正月至三月之间,正是农闲时期。此期间编制手实、计帐和户籍,就不误农时,当是最佳的时间选择。

编制户口帐籍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,需耗费大量人力、物力。其所需经费从何而来呢?《唐六典》卷3《尚书户部》云:“诸造籍……所须纸笔、装潢、轴,皆出当户内,口别一钱;计帐所须,户别一钱。”这表明,编制计帐所需经费,以人户为单位征收,每户一钱;编制户籍所需经费,以人口为单位征收,每口一钱。至于编制手实所需经费来源,史无明文。笔者以为,其当出于“口别一钱”的造籍费中,理由如次:第一,编制手实是编制户籍的前提,二者不能截然分开。第二,“计帐所需,户别一钱”,造籍所需,“口别一钱”,后者比前者的数量大得多,若每户以五口人计,也是前者的五倍。既然“户别一钱”的造帐费尚能满足一年一造的计帐所需,那么“口别一钱”的造籍费不可能只用于三年一造的户籍,而应包括一年一造的手实在内。

各县将户籍编好之后,就集中到州郡抄写。以乡为卷,共抄写三部,皆注明某州某县某年籍,州名用州印,县名用县印。一部送呈尚书省,由户部掌管,州县各留一部。上呈的州籍,一般由当州庸调车代送京城;如果庸调不入京城,则要雇人运送,运费由州府支付(《册府元龟》卷486《邦计部·户籍》)。

唐朝虽规定户籍三年一造,但新籍造好之后,旧籍并不马上废弃,而是要保存一段时间。武德六年(623年)下令:“州县留五比,尚书省留三比”,按一比为三年,则州县需保存户籍十五年,尚书省需保存九年。以后又改为“省籍留九比”(《唐会要》卷85《籍帐》),即尚书省需保存户籍二十七年。

尚书省将全国户籍汇总之后,也要抄写若干部。天宝三载(744年)二月二十五日下令:“天下籍造四本,京师、东京、尚书省、户部各贮一本。”即将全国户籍抄写四部,长安、洛阳、尚书省和户部各收藏一部。到天宝十二载(753年)正月十二日又(束力)命:“应送东京籍宜停(《唐会要》卷85《籍帐》),即改为抄写三部,取消了送往洛阳收藏的那一部。

以上所述,只是唐朝户籍编制与管理方面的一般情况。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,上述制度也在发生变化。如编制户籍,原来规定由里、县负责,到开元二十九年(741年)二月改为:“自今已后,应造籍,宜令州县长官及录事参军审加勘覆”(同上书),即州级长官及录事参军也要参与户籍的审查工作。这一加强户籍管理的措施,显然是针对当时均田制崩溃、户口逃亡、户籍不实的情况而采取的。

此外,唐朝政府还十分重视户口的检察工作,并特别制定律条,对户口、年龄不实的责任人严加惩处。《唐律》规定:“诸脱户者,家长徒三年;无课役者,减二等;女户,又减三等。脱口及增减年状,以免课役者,一口徒一年,二口加一等,罪止徒三年。其增减非免课役及漏无课役口者,四口为一口,罪止徒一年半;即不满四口,杖六十。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,一口笞四十,三口加一等;过杖一百,十口加一等,罪止徒三年。若知情者,各同家长法。诸州县不觉脱漏增减者,县内十口笞三十,三十口加一等;过杖一百,五十口加一等。州随所管县多少,通计为罪。各罪止徒三年。知情者,各同里正法。”(《唐律疏议》卷12《户婚》)文中的“脱户”、“脱口”是指隐瞒漏报的户口;“增减年状”是指虚报年龄,未到免役年龄(60岁)而诈称已过,已到成丁年龄(21岁)而诈称未到,以逃避国家应征的赋役。一旦发生“脱漏增减”问题,则按家长、里正、县、州的顺序层层追究,其中对家长的处罚最重,误一口徒一年,而且不管有意无意,都同样治罪。对里正、县、州的处罚则依次减轻,而且分为“不觉”(无意)和“知情”(有意)两种情况区别对待。若“不觉”者,里正误一口笞四十,县误十口笞三十,州随所管县多少论罪;若“知情”者,里正同家长例治罪,州县长官同里正例治罪。如果脱漏增减的是非课役口,则误四口按误一课役口对待,从轻处罚。

既然唐朝政府对里正、县州长官的要求这么严,可以想见,平时的户口检察工作自然由他们承担了,这也是他们的职责所在。尚书省的户部是中央主管部门,更负有检察全国各地户口户籍之责。

而在特殊情况下,唐朝政府还直接委派专使负责搜括逃户或检察户口工作。笔者见有三次:

第一次发生于武则天时期。大谷文书二八三五号《长安三年(703年)停逃户文书》披露了这件事。该文书是敦煌县于长安三年(703年)三月为解决滞留在甘、肃、凉、瓜等州的沙州逃户问题而作。从文书可知,当时为了解决沙州逃户问题,曾设置了“括户使”和“括逃使”两个使职。“括户使”由当道(陇右道)采访史兼充,故称作“括户采访使”。“括逃使”由中央特派的御史充任,故又称作“括逃御史”。从行文看,敦煌县先将情况向括户采访使反映,再向括逃御史汇报,可见中央与陇右道均设有主管逃户问题的使职。毫无疑问,该二使是武则天特设的专门检括逃户的使职,表明武则天对于当时严重存在的逃户问题还是关注的,并设法予以解决。由此也可以看出,学界流行的关于武则天不重视逃户问题的成说是值得推敲的。可惜再无其他史料可资说明,其具体情况就难于确知了。

第二次发生于唐玄宗开元时期。当时“天下户口逃亡,免役多伪滥,朝廷深以为患”。宇文融“奏请检察伪滥,搜括逃户”(《旧唐书》卷105《宇文融传》)。玄宗纳其言,于开元九年(721年)正月,任命他为“兵部员外郎兼侍御史,充搜括逃户使”。宇文融的这次括户取得了很大成绩,共括得客户八十余万,岁终征得客户钱数百万之多。

到开元十二年(734年)八月,宇文融又任御史中丞,“充诸色安辑户口使”,由“搜括逃户使”到“安辑户口使”的名称变化,反映了唐朝政府对逃户问题的政策变化。前者重在“检察伪滥,搜括逃户”,将他们置于国家控制之下,以保障农业生产有足够的劳动人手,进而扩大国家的税源。后者重在安置,即将逃户检括出来之后予以合理安置,给以优惠政策,让他们安心生产。不过,这两个使职尽管名称不同,但职能相近,即都是为了检察户口,以扩大国家赋役来源。

第三次发生于唐玄宗天宝时期。天宝四载(745年)二月,以户部郎中王为户口色役使(《唐会要》卷85《户口使》)。户口色役使的职能,顾名思义,当包括两个方面:一是检察户口,二是主掌色役。所谓色役,南北朝即存在,是指各级品官及官府所用的各类仆役,如防阁、庶仆、帐内、执衣、门夫等等。王既为户口色役使,却恣行割剥,最著者为对待边兵死亡问题。按唐制,戍边者免其本人租庸,六岁替还,即只免除六年租庸。而边将耻于言败,士卒战死后往往不申报上级,故原籍仍保留该亡卒的兵籍,六年后即开征租庸。对于这种情况,王本应认真检察,予以纠正,而他为了聚敛,竟“以有籍无人者皆为避课,按籍戍边六岁之外,悉征其租庸,有并征三十年者”,极大地加重了亡卒之家的负担和苦难。王如此严重的渎职行为,却因聚财上供,不仅不受责罚,反而得到重用。

玄宗以后,再未见有设置专使以检察户口的例证。为什么武则天、唐玄宗要设置括户使、括逃使、户口使这样的使职呢?究其原因,是因为他们统治的时期是唐朝历史上一个极为特殊的时期。在这个时期内,随着近百年来封建地主经济的稳定发展,北魏以来实行的只适合于低水平的小农经济发展的均田制逐渐崩溃,被兼并土地的农民越来越多,而农民的赋役负担却仍然如旧,丝毫不因他们失去土地而有所减轻。这就迫使农民大批逃亡,以避徭役。因为问题十分突出,且严重影响了唐朝政府的赋役收入和社会稳定,所以武则天、唐玄宗才设置专使予以解决。而在唐初及中唐以后,均未出现如此严重的逃户问题,一般的户口检察工作,各级地方政府完全可以胜任,中央政府自然无需再设置专使去处理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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